責任督學職責、職權及主要工作事項
責任督學基本職責
(一)對學校依法辦學行為進行監督。
(二)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。
(三)傾聽各界意見,受理、核實相關實名舉報和投訴,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督促學校及時整改。
(四)發現問題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,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(五)尊重學校辦學自主權,促進學校不斷改革創新,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。
(六)完成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。
責任督學的職權
(一)根據督導工作需要,全面了解被督導中小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等情況。
(二)要求被督導中小學校提供相關材料。
(三)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委托,約談被督導中小學校校長及相關人員。
(四)對被督導中小學校、校長和領導班子提出獎懲建議。
(五)參加學習培訓和閱讀相關文件。
(六)在特殊情況下,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直接反映情況。
責任督學主要工作事項
(一)督導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。
(二)督導招生、收費、擇校情況。
(三)督導課程開設和教學情況。
(四)督導學生學習、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情況。
(五)督導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。
(六)了解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,學生交通安全情況,校園欺凌防治情況。
(七)督導學校食堂、食品、飲水及宿舍衛生情況。
(八)督導教育裝備、體育場地、師資配備等辦學條件標準化建設情況。
(九)督導區域內教育重大改革和重點工作落實情況。
(十)督導校風、教風、學風建設情況。